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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公司委派照护生病丈夫 环卫工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?
本报讯 (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誉建业)“救救我们一家!”近日,环卫工人汪琴向本报爆料,其父母在同一家公司做环卫工,父亲因热射病偏瘫在床,母亲被公司委派照料丈夫,却因突发脑出血生命垂危。汪琴与该公司协商垫付医疗费未果,目前经济十分拮据。对此,本报记者深入采访调查。
环卫工被公司安排
照护时突发脑溢血
据汪琴讲述,其59岁的父亲汪正清和55岁的母亲刘丽琼都在广州市海珠区聚隆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做环卫工。去年7月25日,汪正清在上班途中突发热射病,被送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,随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。同年8月4日,公司领导协商决定,为节省护工费用,委派劳务工刘丽琼担任汪正清的护工,夫妻俩工资照发。
天有不测风云。2022年年底,汪正清在治疗期间“阳”了,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发烧和治疗的痛苦让其整晚都睡不好觉,也让一刻不停照护其的刘丽琼身体每况愈下。2023年1月8日,“复阳”的刘丽琼向公司申请休假一周,请公司帮忙另找一位护工。但公司以刘丽琼到退休年龄为由,表示如果要找其他护工,只能将其辞退。无奈,刘丽琼只能硬着头皮继续照顾老伴。
1月19日中午,广州慈惠医院巡床医生准备给卧病在床的汪正清体检,发现陪床的刘丽琼不省人事,随后紧急将她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。当晚6点,刘丽琼依旧昏迷。情况紧急,医院优先安排进行手术,术后发现她脑出血容量已超100毫升。直至记者发稿时,她依然昏迷不醒。而病房外,她的女儿汪琴正为医疗费发愁。
随后,汪琴在“水滴筹”平台筹集治疗费用,但一周内只筹集到1.7万多元善款。在手术治疗等费用面前,汪琴形容不过是“杯水车薪”。而按照医生的转述,刘丽琼在手术后,哪怕最好的情况,也是100%偏瘫和失语,加上重病在床的汪正清,夫妻俩均无自理能力。
记者从手术支出明细看到,从1月19日到2月14日,刘丽琼的手术费用累计13.7万多元。“事故发生以来,我向亲朋好友借钱两万元,但目前依然欠费9.7万多元。”汪琴说,这笔医疗费持续累加,经济拮据的她感到心力交瘁。
向公司借款垫付医疗费未果
汪琴认为,其母亲刘丽琼是按照公司要求,在工作时间内照护丈夫汪正清突发脑出血的,理应算作工伤。
2月5日,汪琴首次和公司就刘丽琼脑出血事宜联系沟通。汪琴表示,希望班长和公司协商,帮忙补上治疗欠费,但班长只表示让其讲清楚诉求。2月9日,汪琴联系公司负责人张某及法务,希望公司能以借款的形式,先垫上部分医疗费用。公司则回应,已将汪琴一家的诉求传达给股东,待股东商量后再定夺。
然而,大半个月过去,公司再无后续回应。在汪琴看来,这是在推诿,“他们不承认派遣我母亲做护工的事实,还说医药费要全靠我们自己想办法。”汪琴并不接受公司的推诿,父亲的治疗本就让她不堪重负,加上她的两个孩子在读小学;她的妹妹也才刚参加工作、无力支持治疗费用。
2月23日,记者跟随汪琴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西南路6-7号的聚隆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,向公司借钱垫付部分医疗费用。公司负责人张某表示,已将汪琴的需求转达给股东,具体结果由股东商量。而对于汪琴指责公司如果请护工就辞退刘丽琼的说法,张某予以否认。截至记者发稿时,刘丽琼的医疗费用欠款累计20多万元,而公司对职工家属借钱垫付医疗费的求助没有最新回应。
律师:家属可申请工伤认定
刘丽琼被公司委派为护工,照护期间突发脑溢血,是否属于工伤?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杨家强律师告诉记者,刘丽琼长期一人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,导致其护理过程中突发疾病;其突发疾病与超强度护理工作有关。杨家强律师建议刘丽琼家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、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杨家强律师认为,刘丽琼作为外来务工人员,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但与用人单位仍形成劳动关系,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,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。但能否被认定为工伤,有待人社部门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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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待遇怎么算?
■资料配图
本报讯 (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张瑞岚)女职工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时,在职场上易受到不公平对待,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更是屡见不鲜。近日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女职工“三期”合法权益的案例,帮助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,用法护己。
产假居家办公诉请双份工资
韦女士是广东某科技公司的网络设计师,月薪6000元,其中1000元为微信转账。2021年7月18日,韦女士开始休产假,根据相关生育政策,其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(含奖励假80天)。休假90多天后,她被主管拉进公司工作群,按需求提供设计图纸,并在群中汇报工作。
其间,公司向韦女士支付部分产假工资,但未发放微信转账部分。2022年6月,因工资争议,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,未支持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诉求。韦女士不服,诉至法院。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司虽已发放产假工资,但这是韦女士因生育而本应享受的工资。韦女士以居家线上办公的形式,按要求提供设计图纸,应视为额外提供与在岗期间同性质的劳动,且公司已予接受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居家办公的工资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韦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、年休假工资合计7722.07元,奖励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1.6万元。
入职未满一年如何算产假工资?
2021年6月底,黄女士入职东莞某机械设备公司,于同年12月初申请休产假。产假结束后,因公司迟迟未发产假工资,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9888.71元。
公司不服,认为应按照产假前7个月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平均工资,即3340.57元,应支付产假工资共计23161.3元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,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,未满12个月的,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。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条,黄女士2021年6月、12月出勤天数均为8天,实发工资为非满勤工资,公司主张按6月至12月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,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黄女士产假工资应以其月平均应发工资4350元为标准计算。最终,法院驳回公司诉请。
法官: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不冲突
我国法律对于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护,产假和产假待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。
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,前者是劳动所得,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,二者并不冲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,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,无论是否自愿参与工作,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线下办公,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,可以诉请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及上班劳动报酬。
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,为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、及时支付产假工资。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;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。如果出现居家办公、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等特殊情况时,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就工作量、劳动报酬进行协商,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,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佐证。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,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。当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,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为准,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性工资都应计算在内。职工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,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工资标准。